妻子没有法律上赡养公婆的义务。
从法律层面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规定,赡养义务主要存在于子女与父母之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这里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儿媳与公婆并非法律意义上的父母子女关系,所以儿媳没有直接的赡养公婆的法定义务。
然而,在现实生活和道德层面,情况则有所不同。在家庭关系中,婚姻意味着两个家庭的结合,儿媳与公婆在长期的共同生活中形成了紧密的家庭联系。从道德和伦理的角度出发,儿媳赡养公婆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体现,有利于维护家庭的和谐稳定。例如,在很多家庭中,儿媳会主动照顾公婆的生活起居,关心他们的身体健康,这不仅增进了家庭的亲情,也为子女树立了良好的榜样。
同时,法律也有相关的鼓励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这一规定体现了法律对儿媳赡养公婆行为的肯定和鼓励。如果儿媳在丈夫去世后,依然对公婆悉心照料,承担起赡养的责任,那么在公婆去世后,儿媳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遗产的分配。
虽然妻子没有法律上赡养公婆的义务,但从道德和家庭关系的角度,赡养公婆对于维护家庭和谐、传承良好家风具有重要意义,并且法律也对积极赡养公婆的行为给予了一定的保障和鼓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