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赃物原则上不适用善意取得,但存在特殊情况。

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将其受托占有的他人的财物转让给第三人的,如受让人在取得该财物时系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然而对于诈骗赃物,通常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根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诈骗所得的财物属于赃物,诈骗分子本身是无权处分这些财物的,原所有权人有权要求追回。这是基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原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考虑,因为诈骗行为本身是违法犯罪行为,如果允许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可能会助长违法犯罪活动,不利于打击诈骗等犯罪行为,也会使原所有权人的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

不过,存在特殊情况。如果受让人是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诈骗赃物的,原所有权人等权利人有权追回,但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原所有权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这种规定是在平衡原所有权人和善意受让人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受让人在交易时可能基于对拍卖机构或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的信任而进行交易,为了保护交易安全和市场秩序,给予了受让人一定的保障。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构成善意取得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包括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否是善意、以合理的价格转让、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等。对于诈骗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要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进行分析和判断。

诈骗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