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中介费的支付方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通常由租赁双方协商确定,常见的情况是租客支付,也有房东支付或者双方共同支付的情况。
租客支付中介费是较为常见的情况。在房屋租赁市场中,很多租客为了节省时间和精力,会选择通过中介机构寻找合适的房源。中介会利用自身的资源和渠道,为租客筛选、推荐符合其需求的房屋,并安排看房等一系列服务。租客为了获得这些便利和专业的服务,往往会承担中介费。比如在一些大城市,租客单独支付一个月租金作为中介费是比较普遍的做法。
房东支付中介费也存在一定的合理性。对于房东来说,将房屋委托给中介出租,可以借助中介的专业能力和广泛的客源,更快地将房屋出租出去,减少房屋空置的时间和损失。房东支付中介费就相当于支付了一笔营销费用,以换取中介的推广和高效的出租服务。一些高端房源或者房东比较忙碌无暇处理租房事宜时,更倾向于承担中介费。
双方共同支付中介费也是一种可行的方式。这种方式相对比较公平,能够减轻一方的经济负担。当租赁市场供需相对平衡时,双方可能会协商共同承担中介费,通常是各付一半。例如在一些中小城市,市场竞争不是特别激烈,双方为了促成交易,会达成共同支付中介费的共识。
总之,租房中介费由谁支付主要取决于市场习惯、供需关系以及租赁双方的协商结果。在签订租赁合同前,租赁双方应当就中介费的支付问题明确约定,并在合同中体现,以避免后续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三条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