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委托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存在多方面区别,委托代理人是基于被代理人的直接委托授权而产生,直接与被代理人建立委托关系;转委托代理人则是委托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将代理事项转委托给他人而产生,其代理权源于委托代理人的转委托行为。
产生依据不同。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直接来自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被代理人通过明确的意思表示,如书面的授权委托书等形式,将相关事务的处理权授予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在被代理人授予的权限范围内进行代理活动。例如,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直接委托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参与案件,该律师就是基于当事人的直接委托而成为委托代理人。而转委托代理人的产生是基于委托代理人的转委托行为。委托代理人在特定情况下,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经过被代理人同意或者在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被代理人利益而将代理事项转委托给第三人,该第三人就成为转委托代理人。比如,委托代理人因突发疾病无法继续处理代理事务,为了不耽误被代理人的事情,在紧急情况下将事务转委托给他人。
代理关系不同。委托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是直接的委托代理关系,委托代理人的行为直接对被代理人产生法律后果。委托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其行为的效力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而转委托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并没有直接的委托关系,转委托代理人是通过委托代理人的转委托而间接与被代理人产生联系。转委托代理人在转委托的权限范围内进行代理活动,其行为的法律后果同样归属于被代理人,但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委托代理人转委托行为的约束。
责任承担不同。一般情况下,委托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的行为,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但如果委托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代理人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转委托代理人,若转委托经过被代理人同意或追认,转委托代理人的行为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若转委托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追认,除在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被代理人利益而转委托外,委托代理人对转委托代理人的行为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九条
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
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