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租赁物的维修义务由出租人承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租赁关系中,对于租赁物维修义务的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明确规定。根据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是基于租赁的本质,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其有责任保证租赁物处于适合使用的状态。
当租赁物需要维修时,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如果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这是为了保障承租人对租赁物的正常使用权益。例如,在房屋租赁中,房屋的水管出现破裂,影响了承租人的正常用水,承租人通知出租人维修,若出租人拖延不处理,承租人自行找维修人员进行维修,那么产生的维修费用就应由出租人承担。
不过,如果是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上述维修义务。比如承租人在使用租赁的机器设备时,违反操作规程导致设备损坏,这种情况下就应由承租人自己负责维修。因为是承租人的不当行为造成了租赁物的损坏,让出租人承担维修义务是不合理的。
另外,当事人可以在租赁合同中对维修义务进行特别约定。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由承租人承担租赁物的维修义务,那么就按照合同约定执行。这体现了合同自由的原则,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综上所述,租赁物维修义务的承担一般以出租人为原则,但存在因承租人过错以及当事人另有约定等特殊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四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七百零五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