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承担债务后,通常是可以向未实缴的股东追偿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这是股东对公司的基本义务,也是公司资本充实原则的体现。当公司对外承担债务后,如果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而股东存在未实缴出资的情况,公司有权要求未实缴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从法律原理来看,股东的出资是公司对外承担责任的物质基础。未实缴出资的股东实际上侵害了公司的财产权益,也间接影响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当公司承担债务后,向未实缴股东追偿是为了保障公司的正常运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在司法实践中,公司向未实缴股东追偿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要证明股东存在未实缴出资的事实,这可以通过公司章程、股东出资协议、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来证实。要证明公司已经承担了债务且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该债务。只有在满足这些条件的情况下,公司的追偿请求才有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此外,如果公司的债权人在公司承担债务后,发现股东未实缴出资,也可以在一定条件下直接要求未实缴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而公司向未实缴股东追偿后,有利于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和市场交易的安全与稳定。
综上所述,公司承担债务后,在符合法律规定和相关条件的情况下,是能够向未实缴的股东进行追偿的。这不仅是对公司合法权益的保护,也是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交易的重要举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