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部分转让时,抵押权原则上随之部分转让,但需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且存在当事人另有约定等特殊情况。
抵押权具有从属性,它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从属于主债权。根据法律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债权部分转让时,从属性决定了抵押权也会相应地部分转让。这是因为抵押权的目的是保障债权的履行,债权部分转让后,受让人取得了部分债权,为了保障这部分债权的实现,抵押权也应部分跟随转让。
变更登记的重要性。虽然债权部分转让时抵押权原则上部分转让,但在实际操作中,为了使抵押权的部分转让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通常需要办理抵押权的变更登记手续。如果没有办理变更登记,可能会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例如,在后续发生纠纷时,未办理变更登记可能导致受让人的抵押权无法得到充分的保障。
特殊情况的影响。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情况会影响抵押权是否部分转让。比如,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明确约定,债权部分转让时,抵押权不随之部分转让,那么就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来处理。此外,一些特殊的法律规定也可能对抵押权的转让作出限制或特殊要求。
债权部分转让时,抵押权一般会部分转让,但要考虑到变更登记以及特殊约定和法律规定等因素的影响。相关当事人在进行债权部分转让时,应当谨慎处理抵押权的转让问题,确保自身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