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与单务合同的区别主要体现在概念、权利义务关系、风险承担等方面。保证合同是单务合同的一种具体类型,单务合同是一个更宽泛的合同分类概念。
从概念上看,单务合同是指一方只享有权利而不尽义务,另一方只尽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合同。而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在权利义务关系方面,单务合同中权利义务具有明显的单向性。例如,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负有交付赠与物的义务,受赠人只享有接受赠与物的权利,没有对待给付义务。而在保证合同中,保证人承担着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义务,债权人享有在符合条件时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保证人通常不享有对等的权利。不过,保证合同的这种权利义务关系是基于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约定以及担保债权实现这一特定目的。
从风险承担角度来说,单务合同中,义务方承担着主要的风险。如在借用合同中,出借人将物品借给借用人,承担着物品可能损坏、丢失等风险。在保证合同中,保证人承担着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自己要代为履行或承担责任的风险。而且这种风险的发生往往依赖于债务人的履约情况,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另外,在合同的履行和违约责任方面也存在差异。单务合同中,由于只有一方负有义务,所以违约责任主要针对义务方。而保证合同中,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和范围通常有明确约定,并且保证人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综上所述,保证合同作为单务合同的一种,虽然具有单务合同的一些共性,但在具体的权利义务设置、风险承担和法律后果等方面又有其自身的特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二条
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