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扶养的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在不同的亲属关系中,扶养的具体内容和适用情形有所不同。
在法律层面,扶养关系是基于特定的身份关系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首先是配偶之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这种扶养义务涵盖了生活上的照料、经济上的支持等方面,贯穿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父母与子女之间也存在法定扶养关系。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即使父母离婚,这种抚养义务也不会消除。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同时,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在一定条件下也存在扶养关系。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兄弟姐妹之间同样存在法定扶养情形。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这些法定扶养关系的规定,旨在保障家庭成员之间相互扶持,维护家庭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五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第一千零四十五条
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