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一般不能随意撤销,若对鉴定结论不服,可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再次鉴定;若存在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人员故意作虚假鉴定等法定情形,可通过法律途径要求重新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其结论对职工的权益有着重要影响。通常情况下,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一旦作出,不会轻易被撤销。
如果当事人对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有着相应的救济途径。根据相关规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这一规定给予了当事人进一步核实和争取更准确鉴定结果的机会。
而在一些特殊情形下,鉴定结论可能会被要求重新鉴定。比如鉴定程序严重违法,像未按照规定的流程组织鉴定,鉴定人员未严格遵守回避制度等;或者鉴定人员故意作虚假鉴定,这种违背职业道德和法律规定的行为会严重影响鉴定结论的公正性。当出现这些情况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反映情况,提交相关证据,要求重新组织鉴定。如果涉及到行政诉讼等法律程序,也可以在诉讼过程中,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重新鉴定。
总之,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撤销或重新鉴定有着严格的条件和程序,目的是保障鉴定结果的科学性、公正性,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