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假释期间发现漏罪,应撤销假释,对漏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关于撤销假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这是因为假释的前提是犯罪分子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发现漏罪说明犯罪分子可能存在隐瞒犯罪事实等情况,不符合假释的条件,所以需要撤销假释。
对漏罪进行判决。司法机关会对新发现的漏罪进行侦查、起诉和审判,根据漏罪的具体情况,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相应的判决。例如,如果漏罪是盗窃罪,会根据盗窃的数额、情节等因素,按照刑法中关于盗窃罪的量刑标准进行判决。
最后,进行数罪并罚。将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数罪并罚有多种情况,如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举例来说,甲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执行5年后被假释,在假释期间发现其在判决宣告前还犯有诈骗罪。此时应撤销假释,对诈骗罪进行判决,假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而甲抢劫罪还剩5年刑期未执行,那么就需要对这5年和3年按照数罪并罚的规则决定最终执行的刑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八十六条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