讯问笔录的次数并没有固定的标准,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可能仅做一次,也可能会做多次。
在司法实践中,讯问笔录的次数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案件的复杂程度是一个关键因素。对于一些简单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证据清晰明确,可能一次讯问笔录就能涵盖所有关键信息,这种情况下可能仅需做一次笔录。例如,一些轻微的盗窃案件,犯罪嫌疑人当场被抓获,对自己的盗窃行为供认不讳,并且盗窃的财物也已被追回,公安机关通过一次讯问就能获取完整的案件信息,形成一份完整的讯问笔录。
然而,对于复杂的案件,讯问笔录的次数往往会较多。复杂案件可能涉及多个犯罪嫌疑人、多个犯罪事实或多个犯罪环节。在这种情况下,一次讯问很难全面、准确地获取所有信息。比如在一些团伙犯罪案件中,各个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中扮演的角色不同,掌握的信息也不同。公安机关需要分别对每个犯罪嫌疑人进行多次讯问,以了解整个犯罪团伙的组织架构、作案计划、分工情况等。而且,不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可能存在矛盾或不一致的地方,这就需要通过多次讯问来核实和澄清,确保案件事实的准确性。
另外,证据的收集和补充情况也会影响讯问笔录的次数。在侦查过程中,如果发现了新的证据或线索,可能需要再次讯问犯罪嫌疑人,以进一步核实相关情况。同时,犯罪嫌疑人的态度和供述的稳定性也会起到作用。如果犯罪嫌疑人在讯问过程中态度反复,时而承认犯罪事实,时而又否认,为了固定其真实的供述,也可能会进行多次讯问并制作笔录。
总之,讯问笔录的次数没有明确的限制,一切都是为了查明案件事实,保障司法程序的公正和准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