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伤残鉴定最迟不超过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而劳动能力鉴定在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时进行,没有明确最晚时间限制,但应及时申请。
对于工伤认定申请时间有着明确的规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如果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也就是说,从事故伤害发生或者被诊断为职业病开始计算,工伤认定申请最迟不能超过1年。这是为了督促相关主体及时行使权利,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便于及时调查核实事故情况。
而关于劳动能力鉴定,它是在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时进行。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劳动能力鉴定的最晚时间。但实践中,建议在伤情稳定后尽快申请。因为拖延时间过长,可能会导致一些证据难以收集,例如医疗记录的完整性、伤情的准确判断等。而且及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职工可以及时确定伤残等级,进而按照相应的标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等,有利于保障职工的生活和后续的康复治疗等。所以,虽然没有严格的最晚时间限制,但为了自身权益,应尽早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