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鉴定评级标准因鉴定类型而异,常见的有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鉴定,前者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后者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都需结合器官损伤、功能障碍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评定。
在我国,伤残鉴定主要有两种较为常见的情况,不同情况有不同的评级标准。
首先是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其评级标准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该标准是根据工伤及职业病所导致的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与日常生活护理的依赖程度,同时适当考虑由于伤残引起的社会心理因素影响,对伤残程度进行综合判定分级。例如,一级伤残是指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完全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像极重度智能损伤、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等都属于一级伤残的范畴。而十级伤残则是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如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 cm²等情况。
其次是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鉴定,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此标准适用于除职工工伤以外的所有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如交通事故、故意伤害等导致的伤残。它也是从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残疾引起的社会交往和心理因素影响,综合判定致残程度等级。比如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中,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属于一级伤残;精神障碍或者极重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属于一级伤残。而一眼眶骨折后遗眼球内陷2mm以上则属于十级伤残。
无论是哪种伤残鉴定,都需要由专业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按照法定程序,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进行评定,以确保结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法律依据: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4.4
本标准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划分为10个等级,从一级(人体致残率100%)到十级(人体致残率10%),每级致残率相差10%。致残程度等级划分依据见附录A。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