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罪名有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投敌叛变罪、叛逃罪、间谍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资敌罪等。
背叛国家罪,是指勾结外国或者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此罪性质极为严重,直接威胁到国家的核心利益。分裂国家罪,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构成该罪。而煽动分裂国家罪,则是通过各种方式煽动他人进行分裂国家的活动。这两种罪严重破坏国家的统一和稳定。武装叛乱、暴乱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行为,以暴力手段对抗国家政权,对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造成极大的冲击。颠覆国家政权罪,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构成此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这两个罪名针对的是国家政权的稳定。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是指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资助实施特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行为,为犯罪活动提供支持。投敌叛变罪,是指中国公民投奔敌人营垒,或者在被捕、被俘后投降敌人,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叛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行为。间谍罪,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行为。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行为。资敌罪,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资敌的行为。这些罪名共同构成了我国刑法中对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规制体系,有力地保障了国家的安全和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零二条
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零三条
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