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隐瞒不能生育的情况,彩礼钱是否退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若符合法定的彩礼返还情形,法院会支持退还;若不符合,则可能不会支持。

在我国法律中,关于彩礼的退还问题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该条规定了三种应当返还彩礼的情形: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是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对于婚前隐瞒不能生育这一情况本身,并不直接属于上述法定的彩礼退还情形。然而,如果因为婚前隐瞒不能生育导致双方最终未办理结婚登记,那么给付彩礼的一方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若双方已经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仅因婚前隐瞒不能生育而要求退还彩礼,法院通常不会轻易支持。因为婚姻关系的缔结和维持是一个复杂的过程,不能生育虽然可能对婚姻生活产生影响,但不能简单地以此作为退还彩礼的理由。不过,如果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并且双方最终离婚,那么给付人可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的第三项要求退还彩礼。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判断是否退还彩礼以及退还的具体数额。这些因素包括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彩礼的使用情况、双方的过错程度等。例如,如果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彩礼大部分未用于共同生活,且给付彩礼导致给付方生活陷入困境,法院可能会酌情判决部分退还彩礼。总之,婚前隐瞒不能生育与彩礼退还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需要结合具体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来确定。

婚前隐瞒不能生育是否退还彩礼钱(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