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重整时,债权人应及时申报债权,积极参与债权人会议行使权利,监督重整计划的制定与执行,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当企业进入重整程序,债权人首先要做的是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这一步非常关键,因为只有依法申报的债权才能在重整程序中得到处理。
债权人还需积极参加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是债权人表达意愿、参与重整程序决策的重要平台。在债权人会议上,债权人可以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讨论和表决。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债权人的重大利益,包括债权的清偿方案、清偿期限等内容。债权人要充分利用自己的表决权,维护自身利益。如果债权人认为重整计划草案对自己的权益保护不足,可以在会议上提出异议,并与债务人、管理人等进行协商。
在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债权人要密切关注债务人的执行情况。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管理人负责监督。债权人有权了解重整计划的执行进展,如果发现债务人未按照重整计划执行,损害了自己的利益,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要求债务人立即清偿债务。
此外,对于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如果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债权人要根据自身债权的性质和特点,合理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利,在企业重整过程中最大程度地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七十条
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