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会议召开次数没有固定限制,至少召开一次,后续根据实际情况可召开多次。
债权人会议是由所有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用以表达债权人意志,对有关破产事项进行决议的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这是债权人会议的首次召开,具有重要意义,在此次会议上,要核查债权、向管理人询问有关情况、讨论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或和解协议草案等重要事项。
除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外,在后续的破产程序中,存在多种情形会导致债权人会议再次召开。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可以决定召开债权人会议。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件过程中,若发现有需要债权人共同商议决定的事项,如对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有新的调整思路等,就会决定召开会议。管理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也可召开。管理人在破产事务的处理过程中,遇到一些需要债权人表决的问题,如涉及重要的财产处分行为等,会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出召开会议的建议。债权人委员会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也能促成会议召开。债权人委员会代表债权人的利益进行监督,当发现重大问题需要债权人共同决策时,会提议召开会议。另外,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同样可以召开债权人会议。
总之,债权人会议的召开次数取决于破产程序的实际进展和具体需求,以保障债权人充分行使权利,推动破产程序顺利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六十一条
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核查债权;
(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三)监督管理人;
(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通过重整计划;
(七)通过和解协议;
(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