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孩子六岁,法院通常会根据父母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抚养权归属。会综合考虑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孩子的生活环境、与父母的感情等多方面因素。
在处理离婚案件中孩子抚养权问题时,对于六岁孩子的抚养权判决,法院有一套综合考量的标准。抚养能力是重要的考量因素之一。这包括父母双方的经济收入、稳定的居住环境等。经济收入稳定且能为孩子提供良好生活条件的一方,在争取抚养权时可能更具优势。例如,一方有稳定的工作,月收入较高,能够承担孩子的教育、医疗等各项费用;而另一方工作不稳定,收入微薄,可能在抚养孩子的物质保障上相对较弱。
抚养条件也不容忽视。这里的抚养条件包括父母是否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陪伴孩子成长。如果一方工作繁忙,经常需要加班出差,无法给予孩子足够的陪伴和照顾;而另一方工作相对轻松,有更多的时间陪伴孩子,关心孩子的学习和生活,那么法院可能会倾向于将抚养权判给后者。
孩子的生活环境也是关键因素。如果孩子一直与某一方共同生活,且生活环境稳定,突然改变生活环境可能对孩子的成长不利,法院通常会考虑维持孩子现有的生活环境。比如孩子一直跟随爷爷奶奶生活,在当地有熟悉的学校和朋友,那么法院可能会优先考虑将抚养权判给与孩子共同生活且能维持这种稳定环境的一方。
此外,父母与孩子的感情状况也会被纳入考量。平时与孩子互动良好、关系亲密的一方,更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和情感发展。同时,如果父母一方存在不利于孩子成长的情形,如患有严重疾病、有不良嗜好(赌博、吸毒等)、实施家庭暴力等,法院一般不会将抚养权判给该方。
在某些情况下,法院也会适当考虑孩子的意愿。虽然六岁孩子的认知和表达能力有限,但如果孩子能够清晰表达自己愿意跟随哪一方生活,法院也会予以参考。总之,法院判决孩子抚养权的核心原则是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成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六条
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