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伤害伤残鉴定费用一般由申请鉴定的一方先行垫付,最终承担方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可能是申请人自行承担、侵权方承担、保险机构承担或按照双方责任比例分担。
在意外伤害案件中,鉴定费用的承担情况较为多样。如果是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伤残鉴定,通常需要由申请人自己先支付鉴定费用。例如,在一些轻微的意外伤害事件中,伤者为了明确自己的伤残情况以便和对方协商赔偿事宜,自行前往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此时费用就由伤者本人先行垫付。
若最终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且经法院审理判定侵权方对伤害事故负有责任,那么鉴定费用通常会由侵权方承担。这是因为侵权行为导致了伤害结果的发生,受害者为了确定损失进行鉴定,该费用属于合理的损失范畴,应由侵权人来赔偿。比如在交通事故中,经交警认定对方负全部责任,伤者进行伤残鉴定的费用最终会由责任方承担。
对于购买了相关保险的情况,保险机构可能会承担鉴定费用。像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在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进行伤残鉴定,其费用可以按照保险条款的规定由保险公司赔付。
当双方对伤害事故都有一定责任时,鉴定费用会按照双方责任的比例进行分担。例如在一些双方都存在过错的打架斗殴事件中,经法院确定双方的责任比例后,鉴定费用也会按照该比例由双方分别承担。
此外,在劳动工伤领域,职工因工受伤进行伤残鉴定,初次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如果用人单位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并申请再次鉴定,且再次鉴定结论与初次鉴定结论一致,再次鉴定费用由申请方承担;如果再次鉴定结论与初次鉴定结论不一致,鉴定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八条
司法鉴定收费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十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司法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名称、司法鉴定机构名称、委托鉴定事项、是否属于重新鉴定、鉴定用途、与鉴定有关的基本案情、鉴定材料的提供和退还、鉴定风险,以及双方商定的鉴定时限、鉴定费用及收取方式、双方权利义务等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