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审查起诉期限最长为六个半月。
在刑事诉讼中,审查起诉是一个重要的阶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正常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审查起诉期限为一个月,若案件重大、复杂,可延长至一个半月。
然而,存在特殊情况会使审查起诉期限延长。如果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但这并非是使审查起诉期限变长的主要因素。主要的延长情形是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假设一个案件先正常进行审查起诉,按照最长一个半月计算,之后经过两次补充侦查,每次补充侦查一个月,补充侦查完毕后又分别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每次最长一个半月。那么总的审查起诉期限就是一个半月加上两次补充侦查的两个月,再加上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的两个一个半月,即1.5 + 2 + 3 = 6.5个月。所以,刑事案件审查起诉期限最长为六个半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