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集中管辖的涉外民商事案件主要包括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信用证纠纷案件、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以及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但不包括边境贸易纠纷案件、涉外房地产案件和涉外知识产权案件。

为了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新形势,依法及时公正地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切实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对部分涉外民商事案件实行集中管辖。

适用集中管辖的案件类型

第一类是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此类案件是较为常见的涉外民商事纠纷,将其纳入集中管辖有助于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确保法律适用的统一性。例如,中国企业与外国企业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引发的纠纷,或者外国游客在中国境内遭遇侵权损害赔偿纠纷等。

第二类是信用证纠纷案件。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广泛使用,其纠纷涉及复杂的国际金融规则和交易习惯。集中管辖可以让专业法官更好地处理此类案件,保障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

第三类是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国际仲裁在解决涉外民商事争议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对其裁决的审查和执行进行集中管辖,有利于维护国际仲裁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第四类是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仲裁条款的效力直接影响到纠纷的解决方式,集中管辖能够确保对仲裁条款效力的认定更加准确和统一。

第五类是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随着国际交往的日益频繁,外国法院判决、裁定的承认与执行问题逐渐增多,集中管辖可以更好地协调国内外法律的适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不适用集中管辖的案件

边境贸易纠纷案件、涉外房地产案件和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不适用集中管辖的规定。边境贸易纠纷案件往往具有地域特殊性和复杂性,由当地法院管辖更有利于及时解决纠纷;涉外房地产案件涉及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和政策,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更为合适;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专业性较强,通常由特定的知识产权法院或有知识产权审判经验的法院管辖。

有哪种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集中管辖法律(0)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

(一)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

(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

(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

(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

(五)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