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为主,在特定情形下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对于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有着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医疗损害责任一般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这意味着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存在过错,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强调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需要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例如,医生在诊断疾病时,要按照规范的流程进行详细的问诊、检查等操作;在治疗过程中,要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治疗方案。如果医务人员没有尽到这些义务,存在疏忽、懈怠等过错行为,导致患者受到损害,那么医疗机构就应当承担责任。这一原则有助于督促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形下,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根据《民法典》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以违反诊疗规范为例,如果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明显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诊疗规范,那么就可以直接推定其存在过错。这是因为这些规范是保障医疗安全和患者权益的基本准则,医疗机构有义务严格遵守。对于病历资料方面,如果医疗机构存在隐匿、拒绝提供、伪造等行为,也会被推定有过错。因为病历资料是反映诊疗过程的重要依据,医疗机构的这些行为会影响对诊疗过程的客观判断,损害患者的举证权利。所以,过错推定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患者的举证负担,更好地保护了患者的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