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法定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续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该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是劳动者存在过错的情形,如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等;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则是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也就是说,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连续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自身不存在上述法定过错或不能胜任工作等情况,在续订劳动合同时,就有权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用人单位满一年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该法还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防止用人单位故意不签订书面合同来规避法律责任。例如,小张于2023年1月1日入职某公司,公司一直未与他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到2024年1月1日,就视为小张与该公司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非是“终身制”,在法定情形下,用人单位同样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