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一方不同意拍卖房子,在符合法定条件下是可以强制执行房产的。
在离婚案件中涉及房产分割时,如果一方不同意拍卖房子,法院是否能强制执行拍卖,需依据具体情况判断。强制执行拍卖房产有一定的法律依据和前提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当法院对房产分割作出生效判决后,若一方拒绝履行生效判决中关于房产分割的内容,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在离婚诉讼中法院已经明确对房产进行了分割处理,比如判决房产归一方所有,获得房产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但获得补偿的一方未得到应有的款项,此时该方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若房产无法通过其他方式进行合理分割,且符合拍卖条件,即使另一方不同意,也可以对房产进行拍卖。
然而,强制执行并非随意进行。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例如,要考虑房屋是否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如果是唯一住房,法院会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查,若该房屋超出了生活必需的标准,法院仍然可以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家属基本居住条件的情况下进行拍卖。
另外,在执行程序中,法院会遵循法定的程序,包括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对房产进行评估等。在整个过程中,会保障双方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异议权。如果被执行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提出执行异议,法院会对异议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处理。所以,离婚一方不同意拍卖房子,在符合法定情形和程序下,法院是能够强制执行房产拍卖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六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