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出资通常涉及印花税,其他税费需根据出资方式确定,如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可能涉及增值税、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等。
在股东出资的过程中,不同的出资方式所涉及的税费情况有所不同。
印花税:这是股东出资普遍会涉及的税种。根据相关规定,营业账簿属于印花税的应税凭证。对于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合计金额的万分之五贴花。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也就是说,股东出资时,企业需要就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增加部分缴纳印花税。例如,股东甲向公司出资100万元,公司的实收资本增加100万元,那么公司需要缴纳的印花税为1000000×0.05%×50% = 250元。
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
如果股东以货物等有形动产出资,根据增值税相关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视同销售货物,需要缴纳增值税。比如股东乙以一批价值50万元的货物出资,该货物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那么需要缴纳的增值税为500000÷(1 + 13%)×13%≈57522.12元。
以土地使用权、不动产等出资,一般按照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缴纳增值税。
对于个人股东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根据规定,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
企业股东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