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精神病监护人无力监护时,可按相关程序将患者送进精神病院。若有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协商变更监护人由其负责送医;也可向民政部门或法院求助,由民政部门安置或法院指定新监护人后送医。
要明确精神病患者的送医流程和相关规定。在我国,对于精神病患者的收治和管理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程序要求。一般来说,送患者去精神病院通常需要有一定的手续,如提供患者的身份证明、病历资料等。
如果监护人无力监护,存在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如患者的其他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之外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变更监护人。由新的监护人承担起送患者进精神病院的责任。在协商过程中,各方应充分考虑患者的利益和需求,达成一致意见后,可签订相关的变更协议。
若没有合适的其他监护人,监护人可以向当地民政部门求助。民政部门在这种情况下有责任对困难的精神病患者进行安置。民政部门会根据实际情况,评估患者的状况,安排将患者送往合适的精神病院进行治疗和监护。
另外,监护人也可以向法院申请指定新的监护人。法院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指定最有利于患者的监护人。新指定的监护人会按照法律程序将患者送进精神病院。在整个过程中,要确保患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遵循自愿、平等、公平等原则。同时,送医后要积极配合医院的治疗工作,关注患者的病情变化和生活状况。
总之,当精神病监护人无力监护时,有多种途径可以将患者送进精神病院,关键是要依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选择最合适的方式来保障患者的权益和健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