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一方不出抚养费通常是可以探视孩子的。支付抚养费和探视权是两个不同的法律问题,二者没有必然的联系。
探视权是基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而产生的一种法定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这表明探视权是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法定权利,除非出现法定情形,否则不能被随意剥夺。
支付抚养费是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法定义务。根据法律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这是保障子女生活和成长的经济支持。
虽然支付抚养费和探视权都是围绕子女产生的,但它们是相互独立的。一方不支付抚养费,另一方不能以此为理由拒绝对方探视孩子。因为探视权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子女能够与父母双方保持情感联系和交流,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和成长。如果因为一方不支付抚养费就剥夺其探视权,这对子女的权益可能会造成损害。
然而,如果不支付抚养费的一方在探视过程中对子女的身心健康产生不利影响,比如存在暴力、虐待等行为,那么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中止其探视权。当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其探视权。同时,对于不支付抚养费的情况,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者向法院起诉等方式来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八条
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