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探视被拒绝,可先尝试与对方沟通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果,可通过找有关部门调解,调解不成则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待获得生效判决后,若对方仍拒不履行协助探视义务,可申请强制执行。

在现实生活中,离婚后一方探视孩子遭拒的情况时有发生。当遇到这种情况时,首先可以尝试与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进行沟通。因为很多时候,拒绝探视可能是存在一些误会或者小矛盾。双方可以心平气和地坐下来,坦诚地交流各自的想法和担忧,尝试达成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探视方案。例如,明确探视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细节,避免因这些方面的不明确而产生纠纷。

如果沟通协商没有取得理想的效果,那么可以寻求有关部门的调解。这些部门可以是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等。这些组织具有一定的调解经验和公信力,能够站在中立的立场上,帮助双方化解矛盾。他们会根据具体情况,对双方进行劝导和协调,促使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认识到协助另一方探视孩子是其法定义务,同时也会考虑孩子的利益和感受,制定出合理的探视安排。

若调解也无法解决问题,就需要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探视权。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支持自己的探视请求。在诉讼过程中,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如离婚协议、判决书等,以证明自己享有探视权。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一旦法院作出了生效判决,如果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仍然拒不履行协助探视的义务,那么享有探视权的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可以采取多种强制执行措施,如对拒不配合的一方进行罚款、拘留等,以保障探视权的实现。

需要强调的是,探视权的行使应当以保障孩子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为前提。在整个过程中,双方都应该从孩子的角度出发,理性处理问题,共同为孩子创造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

离婚后探视被拒绝该怎么办理(0)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