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尾导致的误工费和交通费的承担责任需根据事故责任划分来确定。一般情况下,由负事故责任的一方承担。若双方都有责任,则按照责任比例分担。
在交通事故中,责任的认定是确定赔偿责任的基础。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如果追尾事故中,后车被认定为负全部责任,那么后车一方需承担前车因事故产生的合理误工费和交通费。
关于误工费,它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误工时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如果前车车主因处理事故、车辆维修等耽误了正常工作,导致收入减少,这部分损失理应由负事故责任的后车一方承担。例如,前车车主是一名个体工商户,因车辆被追尾需要去处理事故和维修车辆,耽误了几天的生意,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这部分损失就可以作为误工费要求后车赔偿。
对于交通费,通常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在追尾事故中,也包括车辆维修期间,受害人因无法使用车辆而产生的替代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比如,前车在维修期间,车主需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上下班,这期间产生的费用就属于合理的交通费,应由责任方承担。
如果双方都有责任,那么误工费和交通费就按照双方的责任比例来分担。例如,经认定后车承担70%的责任,前车承担30%的责任,那么误工费和交通费也按照这个比例分别由双方承担。在实际处理中,如果双方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来解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