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尾后车全责时,交通费赔偿通常以合理的实际支出为依据,按照正式票据上的金额确定。若无法提供票据,可能会根据当地一般公共交通费用标准进行计算。
在追尾事故中,若认定后车承担全部责任,对于交通费的赔偿有相关规定和处理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合理费用,其中就包括交通费。这里的交通费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
对于赔偿的计算,通常依据正式票据。被侵权人需要收集与就医、处理事故等相关的交通费用票据,如公交车票、出租车发票等。这些票据应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例如,伤者因受伤前往医院治疗,乘坐出租车所产生的费用,只要能提供正规的出租车发票,就可以作为交通费赔偿的依据。
如果无法提供票据,一般会按照当地一般公共交通费用标准来计算。比如当地乘坐公交车的费用是每次2元,那么在合理的就医次数和人数情况下,就按照这个标准来确定交通费。
如果车辆因追尾损坏,在维修期间,无责方因日常出行需要产生的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也属于交通费赔偿的范围。比如无责方在车辆维修期间,租用了一辆同类型的车辆用于日常上下班,那么租用车辆的合理费用也应由全责方承担。
在实际处理中,双方可以先进行协商。若协商不成,无责方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全责方赔偿合理的交通费。在诉讼过程中,无责方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交通费支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