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保证人和担保人不存在哪个一定更严重的情况,二者承担责任的严重程度需结合具体情形判断。一般在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时,贷款保证人责任相对直接且即时;而担保人若提供物的担保,通常以担保物价值为限担责,但若出现抵押物贬值等情况,也可能面临较大损失。

首先要明确贷款保证人和担保人的概念。贷款保证人是指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而担保人的范围更广,包括保证人和提供物的担保(如抵押、质押)的人。

从责任承担方式来看,贷款保证人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在一般保证中,只有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经法院强制执行后仍无法清偿时,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这种情况下,保证人的责任有一定的缓冲期,相对来说承担责任的风险在时间上有所滞后。而连带责任保证中,一旦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此时,保证人的责任更为直接和即时,面临债权人追讨债务的压力较大。

对于提供物的担保的担保人,其责任通常以担保物的价值为限。比如,以房屋作为抵押物为贷款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屋的价款优先受偿。一般情况下,担保人的损失不会超过担保物的价值。然而,如果担保物的价值大幅贬值,或者在实现担保物权的过程中出现费用过高的情况,担保人也可能遭受较大的损失。

此外,责任的严重程度还与债务人的还款能力、信用状况等因素有关。如果债务人有良好的还款能力和信用记录,那么无论是保证人还是担保人承担责任的可能性都相对较小。反之,如果债务人还款能力差且信用不佳,那么保证人和担保人都可能面临较大的风险。

综上所述,不能简单地判定贷款保证人和担保人哪个更严重,需要综合考虑保证方式、担保物情况以及债务人的具体状况等多方面因素。

贷款保证人和担保人哪个严重些(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