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并没有专门关于赃物能否善意取得的单一“最新司法解释全文”。对于赃物善意取得问题,主要依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及一些司法实践中的原则来判断。一般情况下,赃物原则上不适用善意取得,但存在特殊情形。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关于善意取得制度主要规定在《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该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对于赃物,传统理论认为其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这是因为赃物的来源本身具有违法性,保护原所有权人的利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和公平正义。例如,盗窃、抢劫等犯罪行为所涉及的赃物,如果允许善意取得,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助长违法犯罪行为,使得犯罪分子更容易将赃物变现。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也存在例外。比如当赃物通过公开市场交易等合法途径流转时,为了保护交易安全和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考虑适用善意取得。例如,在拍卖市场、公共市场等公开交易场所,买受人在不知情且支付合理对价的情况下取得赃物,此时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适用善意取得。
此外,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赃物善意取得的判断是一个综合考量的过程。法院会结合案件的具体事实,包括交易的背景、交易价格、交易场所、受让人的注意义务等多方面因素来确定受让人是否构成善意取得。同时,不同类型的赃物在处理上也可能存在差异,如货币和无记名有价证券,由于其具有较强的流通性和特殊性,在司法实践中通常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