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国家赔偿时效存在中断的情况。根据法律规定,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而时效中断的情形虽未在国家赔偿法中明确规定,但在司法实践和法理层面,若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等积极主张权利的行为,可能会导致时效中断。
国家赔偿时效制度是为了促使赔偿请求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法律关系的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
关于时效中断,虽然国家赔偿法没有像《民法典》等民事法律那样明确规定时效中断的情形。然而,从法理角度来看,当赔偿请求人积极主动地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向有关部门申诉等行为,表明其在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这种情况下应认定时效中断更为合理。因为时效制度的目的之一是惩罚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而赔偿请求人积极主张权利的行为显然不符合这一特征。
例如,赔偿请求人在知道权利被侵害后的一年半时,向赔偿义务机关递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这一行为就体现了其积极行使权利的态度。如果不认定时效中断,那么在赔偿义务机关处理赔偿申请的过程中,一旦超过两年的时效,赔偿请求人就可能丧失获得赔偿的权利,这显然有失公平。
在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在审理国家赔偿案件时,也会综合考虑赔偿请求人的行为和实际情况。当赔偿请求人有合理的理由和积极主张权利的表现时,会支持时效中断的观点,以保障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国家赔偿制度能够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实现公平正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三十九条
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关时效的规定。
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