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时房产贷款部分的分割需根据多种情况确定。若房产为一方婚前购买且登记在其名下,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房产归产权登记方,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若房产为婚后共同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未还贷款为共同债务,通常平均分割房产价值及未还贷款。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夫妻离婚时房产贷款部分的分割,要依据不同情形来处理。
首先是一方婚前贷款购房的情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若协议不成,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例如,男方婚前付首付购买一套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离婚时,房子一般归男方,但男方需要对女方就共同还贷部分及房产增值部分给予补偿。计算补偿数额时,要考虑共同还贷的金额、房产的增值情况等因素。
其次是婚后共同贷款购房的情况。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贷款购买的房产,无论登记在一方还是双方名下,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未偿还的贷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通常由双方平均分担。在分割房产时,若双方都主张房屋所有权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此外,还有一种特殊情况,即婚后一方父母出资首付,夫妻共同还贷。若父母明确表示是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那么首付部分可能视为该子女的个人财产,而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仍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在实际分割时,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遵循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第二百零七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二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