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变更股东可能涉及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具体需根据实际情况判断。
首先是印花税。根据相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当企业变更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该协议属于印花税中的“产权转移书据”税目,应按照协议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贴花。无论是个人股东还是企业股东进行股权转让,双方都需要缴纳印花税。例如,甲将自己持有的企业股权以 100 万元转让给乙,那么甲和乙都需要缴纳印花税 1000000×0.05% = 500 元。
其次是个人所得税。如果股东是个人,当转让股权时,若股权转让收入高于股权原值及合理费用,就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比如,丙最初以 50 万元取得企业股权,转让时获得 80 万元收入,转让过程中产生合理费用 2 万元,那么丙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80-50-2)×20% = 5.6 万元。
最后是企业所得税。若股东为企业,企业转让股权取得的收入应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一般为 25%。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例如,丁企业转让其持有的某企业股权,取得转让收入 200 万元,该股权的计税成本为 150 万元,那么丁企业应确认的股权转让所得为 200-150 = 50 万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50×25% = 12.5 万元。总之,企业变更股东时,需准确判断涉及的税费并依法缴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