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需要承担合伙企业债务。
根据法律规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是明确的。在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谓无限责任,是指合伙人不以其出资额为限,而以合伙人个人的全部财产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连带责任则意味着每一个合伙人都有义务对合伙企业的全部债务进行清偿,债权人可以向任何一个合伙人要求偿还全部或部分债务。偿还了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这种责任承担方式是基于普通合伙企业的人合性特点。合伙人之间相互信任、共同经营,共享收益,也共担风险。无限连带责任促使合伙人在经营过程中更加谨慎,对合伙企业的事务尽心尽责。同时,也增强了合伙企业的信用和偿债能力,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
在有限合伙企业中,责任承担方式有所不同。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其承担有限责任是为了鼓励投资者以有限的风险参与合伙企业投资。而普通合伙人仍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是为了保障合伙企业的正常运营和债权人的利益,因为普通合伙人负责执行合伙事务,对企业的经营决策有更大的影响力。
此外,如果合伙人在退伙时,合伙企业存在未了结的债务,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新合伙人入伙时,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也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综上,合伙人在不同类型的合伙企业中以不同的方式承担合伙企业债务,这是法律为了平衡合伙人利益、保障债权人权益以及维护市场交易安全而作出的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