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老公和小三同居证据可通过多种合法途径,如收集视听资料、证人证言、书证等。
在面对老公和小三同居的情况,收集证据需要合法且有效。以下是一些具体的取证方法。
视听资料方面:一是可以安装摄像头,比如在自家车上安装行车记录仪,若发现老公和小三一起乘车出行,记录仪可能记录下他们亲密的画面和对话。不过要注意不能在他人的私密空间如小三住所安装摄像头,这会侵犯他人隐私。二是使用录音设备,在与老公沟通时,若他承认和小三同居的事实,可进行录音。此外,在公共场合看到他们同居相关场景时,也可以用手机进行拍摄和录音,但不能使用非法手段获取。
证人证言方面:邻居如果知晓老公和小三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他们的证言是很重要的证据。可以与邻居友好沟通,请求他们出具书面的证人证言,详细描述所看到的情况,比如他们共同进出的频率、是否对外以夫妻相称等。物业工作人员,他们日常在小区巡逻,对小区住户情况比较了解,也可能掌握一些相关信息,同样可以请他们提供证言。
书证方面:查看老公的通话记录和聊天记录,若其中有与小三关于同居生活的交流内容,可作为证据。但要注意聊天记录需保证真实性和完整性。还有他们之间的书信、邮件等,可能会提及同居的细节。若老公和小三共同租赁房屋,租赁合同也是有力的证据。可以通过向相关房屋中介或房东了解情况,获取租赁合同的复印件。
需要强调的是,在整个取证过程中,一定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能采用暴力、威胁、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违法手段获取证据,否则可能导致证据不被法院采信,甚至自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