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都是债的发生原因。区别在于无因管理是管理人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而管理他人事务,目的是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具有一定道德层面的积极意义;不当得利是一方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并使他人利益受损。联系在于二者都涉及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变动,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有一定的交叉。
首先来看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例如,甲外出期间,其邻居乙发现甲的房屋屋顶有破损迹象,可能会在雨天导致屋内漏水造成更大损失,乙便自行花钱雇人对屋顶进行了修缮。在这个案例中,乙并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去修缮甲的房屋,但为了避免甲的利益受损而进行了管理行为,这就构成了无因管理。无因管理体现了社会互助的道德理念,法律对其进行保护,赋予管理人请求受益人偿还必要费用的权利。
而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比如,银行工作人员操作失误,将一笔本应转给丙的钱误转到了丁的账户,丁没有合法依据获得了这笔钱,并且导致丙遭受了损失,这就构成了不当得利。丁应当将这笔钱返还给丙。
二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从行为性质上看,无因管理是一种合法的事实行为,是主动为他人管理事务;而不当得利是一种事件,往往是由于一方的疏忽、误解或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利益的不当变动。从主观方面来看,无因管理的管理人具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不当得利的受益人通常没有这种主观意图,只是被动地获得了利益。从法律后果上,无因管理中管理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还必要费用;不当得利中受益人需要返还所获得的不当利益。
它们的联系在于,二者都涉及到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变动。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出现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的交叉。比如,在无因管理过程中,如果管理人因管理行为获得了额外的利益,而这些利益没有合法依据,就可能同时构成不当得利。总之,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虽然有区别,但在民法体系中都对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起着重要作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七十九条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