赌博被抓到后,对于现场的赌资一般会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参赌人员身上携带的与赌博活动有直接关联的资金也会按赌资处理并没收;若有证据证明不是用于赌博的,不认定为赌资。
在处理赌博案件时,对于钱的处理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和原则。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场查获的用于赌博的赌资,包括桌上的现金、筹码等,都会被依法没收。这是因为这些资金直接参与了赌博活动,属于违法活动的一部分。
对于参赌人员随身携带的资金,如果有证据表明是专门用于赌博的,同样会被认定为赌资并予以没收。比如,参赌人员在被抓时,身上携带的大量现金,且有证人证明其准备用这些钱继续参与赌博,或者在其身上发现了与赌博现场筹码兑换相关的记录等,这些资金就会按赌资处理。
然而,如果参赌人员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身上的资金并非用于赌博,如工资收入、准备用于购物等合理用途的资金,那么这部分资金不会被认定为赌资,不会被没收。
没收的赌资必须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这是为了保证执法的公正性和严肃性,防止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同时也是对国家财产的一种保护。
此外,对于以营利为目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总之,在处理赌博案件中的资金问题时,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确保处理结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