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孩子一岁多,一般情况下归母亲抚养,但存在特定情形时也可能判给父亲。
根据法律规定,对于子女抚养权的判定,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原则处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所以,通常情况下,一岁多的孩子会判给母亲抚养,因为这个阶段的孩子更依赖母亲,母亲在照顾孩子日常生活等方面往往更有优势,且孩子可能还处于哺乳期,由母亲抚养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
不过,如果母亲存在上述法定情形,例如母亲患有严重的传染性疾病,可能会传染给孩子,影响孩子健康;或者母亲有抚养能力却对孩子不管不顾,而父亲有意愿且有能力抚养孩子,那么法院可能会将孩子的抚养权判给父亲。此外,如果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孩子由父亲抚养,且对孩子的健康成长没有不利影响的,法院也会尊重双方的意愿。总之,在处理孩子抚养权问题时,核心原则是保障孩子的最大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