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收养关系公证需提交收养关系证明、解除收养关系协议书、身份证明、相关单位或组织证明材料等资料。

收养关系证明材料是必不可少的。这包括收养登记证、收养公证书等,其作用是明确双方曾经存在合法的收养关系。收养登记证是在民政部门进行收养登记时所颁发的证件,它是收养关系合法成立的官方证明。而收养公证书则是经过公证机构公证的收养协议,同样具有很强的证明效力。这些材料能够准确地反映出收养关系的起始时间、双方当事人等关键信息。

解除收养关系协议书是核心资料之一。该协议书需要明确表达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双方解除收养关系的意愿,并且要对解除收养关系后的相关事宜,如财产分割、生活安排等作出详细的约定。协议书的内容必须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在签订协议书时,双方应当认真阅读每一项条款,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身份证明材料也很重要。收养人、被收养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都需要提供。通过这些证件,公证机构可以准确核实当事人的身份信息,确保公证的对象无误。同时,对于一些特殊情况,如当事人为未成年人的,还需要提供其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及相关监护关系证明。

另外,相关单位或组织证明材料也可能会被要求提交。例如,由基层组织(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收养关系及解除情况的证明,或者由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等。这些证明材料可以从侧面反映收养关系的实际情况以及双方的生活状况,有助于公证机构全面了解案件背景,作出准确的公证判断。

此外,如果涉及到财产分割等问题,还需要提供相关的财产证明,如房产证、车辆行驶证、银行存款证明等,以明确财产的归属和分配情况。只有准备齐全这些资料,才能顺利办理解除收养关系公证。

解除收养关系公证要提交的资料(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