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房屋遗嘱公证通常需要15个工作日。但这是在提交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前提下。若遇到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公证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不过,这十五个工作日是指工作日,并非自然日,不包含法定节假日。
在实际办理房屋遗嘱公证的过程中,时间可能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一方面,如果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完整或者存在疑问,公证机构会要求申请人补充证明材料,这就会导致办理时间延长。例如,遗嘱涉及的房屋产权证明不清晰,需要申请人进一步提供相关的产权来源证明等材料。
另一方面,公证机构在办理公证时,可能需要对遗嘱的内容、立遗嘱人的身份和行为能力等进行核实。比如,要核实立遗嘱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否是其真实意思的表达等。若需调查核实的情况较为复杂,所需时间也会相应增加。
此外,不同地区的公证机构业务量也有所不同。业务量大的公证机构,可能需要排队等待办理,这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办理的时间。如果遇到不可抗力因素,如自然灾害等,导致公证工作无法正常进行,办理时间也会顺延。

法律依据:
《公证法》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