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感情不和的证据包括分居相关证据、家暴及报警记录、出轨证据、证人证言、双方沟通记录等。
在涉及婚姻纠纷时,证明夫妻感情不和的证据至关重要。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证据类型。
分居相关证据:如果夫妻双方已经分居,那么分居协议是很有力的证据。它明确记录了双方开始分居的时间、分居的原因等关键信息。此外,房屋租赁合同也能起到辅助证明作用,它可以证明一方在外居住的事实,从而间接表明夫妻处于分居状态。邻居的证人证言同样不可忽视,邻居作为旁观者,能够证明夫妻双方在一定时间内没有共同居住的情况。
家暴及报警记录:家庭暴力是严重影响夫妻感情的因素。遭受家暴后,及时报警并保留报警回执,警方的出警记录中会详细记载家暴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等情况。医院的诊断证明也是重要证据,它可以证明受害者因家暴所受到的身体伤害程度,如骨折、软组织挫伤等。同时,受伤的照片能直观地展示家暴的后果。
出轨证据:如果一方存在出轨行为,对方与第三者的聊天记录能够反映他们之间的亲密关系和暧昧内容。照片和视频资料若能清晰显示出轨方与第三者的亲密举动,也可作为有力证据。此外,出轨方自己书写的悔过书、保证书等,承认自己的出轨事实,也具有证明效力。
证人证言:亲戚、朋友等了解夫妻日常生活情况的人所提供的证人证言,可以从侧面反映夫妻之间的感情状况。他们可能见证了夫妻之间的争吵、矛盾等情况,其证言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双方沟通记录:夫妻之间的短信、微信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等,其中如果包含激烈争吵、冷漠对话等内容,能够体现双方感情出现问题。通话录音也有同样的作用,记录下双方在交流过程中的态度和言语,反映出夫妻关系的不和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