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离婚传票不去,可能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对于原告不去的,按撤诉处理;对于被告不去的,若为必须到庭的被告,法院可以拘传,若不是必须到庭的被告,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首先来看原告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这意味着如果原告收到离婚传票后,没有合理的理由(如突发重大疾病、遭遇不可抗力等)而不去开庭,那么法院会按照原告自动撤回起诉来处理。此时,若原告还想离婚,就需要重新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再看被告的情况。被告分为必须到庭的被告和非必须到庭的被告。在离婚案件中,一般情况下被告不属于必须到庭的被告,但如果被告不到庭就无法查明案件事实等特殊情况,法院可以认定被告属于必须到庭的被告。对于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以拘传,也就是通过强制手段让被告到庭参加诉讼。
对于非必须到庭的被告,若收到传票后不去,法院可以缺席判决。缺席判决是指在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情况下,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的制度。在离婚诉讼中,缺席判决可能对被告不利。因为被告不到庭,就无法在法庭上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提供证据和进行辩论,法院只能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和陈述来进行审理和判决,可能会作出对被告不利的判决结果,比如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等问题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