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物权的变动以交付为要求,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动产物权变动是指基于法律行为或其他法律事实,导致动产的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在一般情况下,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交付的概念和意义:交付是指将动产的占有移转给受让人的行为。它是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通过交付,使得物权的变动能够为外界所知晓,从而维护交易安全。例如,在日常生活中,购买一部手机,卖家将手机交给买家,此时手机的所有权就从卖家转移到了买家手中,这就是典型的动产物权因交付而发生变动的例子。
交付的方式:交付包括现实交付和拟制交付。现实交付是指直接将动产的占有移转给对方,如将一本书直接递给对方。拟制交付则是指以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如仓单、提单等,来代替标的物的现实交付。例如,在货物运输中,卖方将提单交付给买方,就视为完成了货物的交付,货物的所有权也随之转移。
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虽然动产物权变动一般以交付为要求,但存在一些例外情况。比如,以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意味着这些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交付是生效要件,但登记是对抗要件。另外,动产抵押权的设立,不以交付为要件,而是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总之,动产物权的变动通常以交付为要求,但在特殊情况下,需要遵循法律的特别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四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六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