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隐瞒婚史不一定能要求退还彩礼,需结合具体情况判断。若满足法定的彩礼返还情形,可要求退还;若不满足,仅以隐瞒婚史为由要求退还,通常难以得到支持。

在法律层面,关于彩礼退还问题,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该规定指出,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婚前隐瞒婚史这一行为本身并不直接对应上述法定的彩礼退还情形。如果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仅因为一方婚前隐瞒婚史,通常不符合退还彩礼的法定条件。因为隐瞒婚史虽然可能违背了夫妻之间的诚实义务,但并不必然导致彩礼应当退还的法律后果。

然而,如果婚前隐瞒婚史的行为导致双方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并未共同生活,那么给付彩礼的一方可以依据“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这一法定情形,在离婚时要求对方退还彩礼。同样,如果婚前给付彩礼造成给付人生活困难,并且双方最终离婚,即使是因为隐瞒婚史这一原因导致婚姻破裂,给付人也可以要求退还彩礼。

在实际处理彩礼纠纷时,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彩礼的使用情况、双方的经济状况等。所以,仅仅以婚前隐瞒婚史为由要求退还彩礼,需要进一步审查是否符合法定的退还条件,不能一概而论。

婚前隐瞒婚史可以要求退还彩礼么吗(0)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