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停止执行,并非必然停止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这里需要满足几个条件。一是被处罚人要主动申请,即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并且依法申请了行政复议或者提起了行政诉讼。二是公安机关的判断,公安机关需要判断暂缓执行行政拘留是否会发生社会危险。社会危险通常包括被处罚人可能干扰证人作证、毁灭证据、实施新的违法犯罪行为等情况。如果公安机关认为存在这些社会危险,即便被处罚人提出申请,也不会批准暂缓执行。
三是要提供相应的担保方式,有两种选择。一种是提供符合条件的担保人,担保人需要满足与本案无牵连、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等条件。另一种是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
如果不满足上述这些条件,行政拘留处罚决定通常会继续执行。所以,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不一定就会停止执行,而是要经过法定程序和满足法定条件才可能暂缓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一百零七条
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