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回补充侦查与立案成功并无直接关联,立案是在侦查活动开始前依据一定条件作出的决定,而退回补充侦查是在案件已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等情形时要求公安机关补充证据的程序,且退回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需要明确立案和退回补充侦查是刑事诉讼中不同阶段的程序。立案是刑事诉讼的起始环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立案的条件是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只要满足这两个基本条件,就应当立案。也就是说,立案并不依赖于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
而退回补充侦查是在案件已经立案并经过侦查,移送至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后的程序。当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时,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关于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限制,法律明确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这是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避免案件久拖不决。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后,如果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第二次补充侦查后,如果还是不符合起诉条件,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所以,不能以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来衡量立案是否成功,它们属于刑事诉讼中不同阶段的概念和程序。立案有其独立的判断标准和条件,而退回补充侦查是为了完善证据体系,确保案件能够准确、公正地进行后续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