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撤股撤资一般有股权转让、公司减资、公司回购股权、公司解散等处理方式,且不同方式有不同的操作流程和法律要求。
股权转让是较为常见的一种方式。股东可以将自己持有的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或者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人。如果是转让给其他股东,通常只需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办理相关的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即可。若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根据《公司法》规定,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公司减资也是股东撤资的一种途径。公司减资需要经过严格的法定程序。股东会需作出减资决议,该决议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然后,公司要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并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最后,办理减资登记手续。
公司回购股权在特定情形下可行。根据《公司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解散也是股东撤资的极端方式。当公司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以及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等情形时,公司进入清算程序,股东可在清算后按照股权比例分配剩余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